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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點擊次數:5085  更新時間:2020-01-14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一是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二是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四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五是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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