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8號)做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原內容為“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边@是本辦法中唯一涉及“監理”的內容,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點,該項被刪除,“監理”何去何從?讓我們拭目以待。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原內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span>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原內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北緱l款主要將原文件中“十五日”修改為了“七日”,體現出政府對辦事效率提升的承諾,其他內容沒有變化。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督ㄖこ淌┕ぴS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摘自 360建筑網